- 《臺北市立美術館美術品蒐購要點修正草案總說明(95.10.24 修正)》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95 年度應修正行政規則計畫進度辦理。 二、為統一本館名稱,使用正體字,爰修改本要點名稱。 三、為統一本館名稱,使用正體字,將原條文「台」修正為「臺」。(修正要點第一 、二點) 四、為明定蒐藏作品之時期及範圍。(修正要點第三點) 五、為配合實際蒐購需求,擴大蒐購範圍,納入蒐購國外藝術作品。(修正要點第五 點) 六、為配合實際蒐購程序,爰做文字修正。(修正要點第六點) 七、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規則發布機關為臺 北市政府文化局。(修正要點第九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1-04-2003
臺北市立美術館美術品蒐購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臺北市政府北市文化三字第095333082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