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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7-06-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地用字第105300132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 《臺北市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及核發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105.01.15 修正 )》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規定,並統一規 範臺北市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之保管及核發作業程序,前以九十年二月七日府地 四字第九○○一四三六六○○號函訂頒「臺北市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及核發 作業要點」,並歷經九十年、九十六年、九十九年、一百零一年等四次修正。茲因應 本府自一百零四年起推動跨域合作代收申領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款措施,並配合現行 部分實務作業方式調整,爰擬具本要點修正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條文點次整併、項次調整及文字修正,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三點至第七點) 二、本府地政局為推動跨域合作代收申領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款措施,並使辦理前開 案件具有一致作業方式,前以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日北市地用字第一○四三○五 ○四六○○號函訂頒「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跨縣市代收申領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款 案件作業原則」。依據前開作業原則,應受補償人得向本府以外之其他縣市同意 協助代收機關申請領取本市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款,爰配合增列入本要點。(修 正條文第六點) 三、配合中央銀行國庫局各國庫經辦行存款匯出匯款作業要求,增列製作匯款委託書 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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