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9-03-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勞職字第10542182900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105年11月1日施行
  •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四點修正總說明(105.09 .30 修正)》 本府為處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以九十年三月六日臺北市政府(90)府勞二字 第九○○一八六七○○號函訂頒「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事件統一裁罰 基準」,期間經歷七次修正,並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以臺北市政府(103) 府 勞職字第一○三三三八五五七○○號令修正發布名稱為「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職業安 全衛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為配合勞動部業於一百零四年九 月十一日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一○四○二○二九四七號令修正發布「辦理勞工體格與 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全文二十八條,爰擬具本 基準第四點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條次變更為第二十一條,內容並修正為認可醫療機構違反 第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六項、第十七條、第十八 條或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予以警告,爰修正本基準第四點第五十七項統一 裁罰基準第一點內容。 二、配合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條次變更為第二十二條,爰修正本基準第四點第五十七 項統一裁罰基準第二點內容。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