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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1-04-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2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1年2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文化四字第09103966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2點
  • 《臺北市政府接受捐贈公共藝術作業要點總說明(91.02.25 訂定)》 一、前言 臺北市政府為美化市容,提昇本市文化景觀與市民藝術涵養之水準,特訂定本要 點,規範本府暨所屬機關(構)學校接受捐贈之公共藝術,納入制度化之審議機 制,由「臺北市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為其藝術水準、環境配合關係 與公共安全把關;並進一步要求受贈者於設置過程中,重視民眾意見,落實民眾 參予,以達公共藝術之美學教育與民主教育之陶冶效果。 二、現行法令及參考資料 (一)「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二)「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 (三)「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 三、訂定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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