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4-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1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臺北市政府(110)府工採字第1093023827號函修正全文12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採購契約變更單價編列及議價注意事項(110.01.14 修正)》 一、旨揭注意事項現行版本係 100 年 4 月 12 日修訂,為期更能符合機關實務需 要,俾利履約執行,本府擬訂旨揭注意事項。 二、針對採購契約變更訂定契約單價給付原則,考慮本府採購契約範本已有約定,為 避免重複規定,爰予以刪除(第 4 點)。 三、依契約之物價指數調整規定,物價指數包括個別項目指數、中分類指數或總指數 ,爰修正應依契約之物調指數類型調整單價(第 5 點)。 四、為符合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日期,當月物價調整指數須至次月 才發布,爰修正於議價後依契約變更月及開標月兩者物價指數之變動比值調整單 價(第 5 點)。 五、配合「本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附註第 3 點(詳附件 3)規定, 完成契約變更程序前已先行施作者,應按施作當月指數比較開標月指數計算調整 ,酌修文字,以利機關執行(第 5 點)。 六、配合刪除第 4 點規定,現行條文第 5 點至第 13 點移列修正後條文第 4 點 至第 12 點,並修正相關點次及文字,內容未修正。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