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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3-02-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5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政一字第096305806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政風機構辦理資訊使用管理稽核作業規定;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辦理資訊使用管理稽核作業規定)
  •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辦理資訊使用管理稽核作業規定修正總說明(96.05.08 修正)》 本府 89 年 3 月 18 日(89)府政一字第 8900265800 號函訂頒之「臺北市政府政 風機構辦理資訊使用管理稽核作業規定」,迄今已歷時七年餘,為符合工作現況及實 際需要,爰辦理本次修正。 本次修正重點,除將作業規定名稱修正為「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辦理資訊使用管 理稽核作業規定」,以擴大適用範圍外;另參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 要點」及「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重大資通安全政策等相關規定,修正本作業規 定第一點至第十點,以符合工作現況及實際需要。 本次修正範圍及重點包括以下八點: 一、第一點修訂本作業規定之立法目的及準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 點」之規定。 二、第二點修訂本府政風處及各機關政風機構辦理資訊稽核作業,得成立稽核小組, 由政風機構辦理秘書作業,資訊單位負責技術支援。 三、第三點修訂「必要時,應由資訊等相關作業人員或本府資訊中心提供說明及專業 諮詢意見」,以臻周全。 四、第四點修訂辦理資訊使用管理稽核實施範圍,並列舉資訊使用管理稽核實施範圍 共九項。 五、第五點修訂資訊使用管理稽核作業程序,詳細規範稽核結果應以報告方式撰寫, 俾具體呈現稽核成果。 六、第六點明訂資訊使用管理稽核,區分為「外部稽核」與「內部稽核」二類。 七、第七點規範本府辦理資訊使用管理「外部稽核」次數;第八點規範各機關依據「 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訂定之不同資訊安全責任等級,辦理資訊使用管理「 內部稽核」次數;第九點規範各機關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實施不定期稽核。 八、原條文第七點序號遞移為第十點,配合名稱修正,將並將「政風機構」文字修正 為「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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