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第五點及第六點修正規定總說明(104.10.23 修正) 》 臺北市政府為統籌首長宿舍之分配、管理,以安定首長生活,增進行政效率,前經本 府秘書處訂頒臺北市政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並以臺北市政府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府 秘一字第九○○九九八二○○號函核定,其後於九十六年至一○三年間共修正八次。 一○三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案審議意見以,請本府檢討首長宿舍、單身職務宿舍之房 舍使用費,並落實查察實際居住狀況(含眷屬宿舍),經檢討後,增訂借用人於借用 期間負擔大樓管理費,並刪除按月繳交宿舍使用費七○○元之規定,本次修正重點如 下: 一、配合借用人於借用期間應自行負擔大樓管理費,爰第二項刪除借用期間大樓管理 費由人事處編列預算支應規定;第三項刪除本府事業機構主持人借用期間,大樓 管理費由事業機構負擔之規定;第五項新增大樓管理費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規定 。(修正第五點)。 二、刪除首長借用宿舍應按月繳交宿舍使用費七○○元之規定,並修正為自一○四年 十一月一日起應按月自行繳交大樓管理費。(修正第六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6-2009
臺北市政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給字第10431192200號函修正發布第5、6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