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修正部分規定總說明(105.08.23 修正)》 本府為統籌首長宿舍之分配、管理,以安定首長生活,增進行政效率,前經秘書處訂 頒「臺北市政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並以本府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府秘一字第九○ ○九九八二○○號函核定,其後於九十六年至一○四年間共修正九次,本次共計修正 四點,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依行政院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台九十人政住字第三○二三七一號函略以,以租賃 方式建置首長宿舍,所稱「首長」,係指各部、會、局、處、署等首長。事業機 構主持人不適用租賃首長宿舍之規定,爰刪除事業機構主持人任本職期間借用宿 舍之規定;另為有效運用首長宿舍,放寬借用對象至一級機關副首長、二級機關 簡任首長。(修正第二點) 二、依本府人事處與財政局簽訂之臺北市市有非公用房地使用行政契約規定,首長宿 舍房地之使用費由財政局依臺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相關規定計收土地 部分使用費,並依使用面積占總樓地板面積之比例,按訂約當期房屋評定現值年 息百分之十計收建物及停車位部分使用費,爰刪除第四點後段每戶每月租金及停 車位租金,由財政局委託人事處訂定之規定。(修正第四點) 三、配合修正第二點,爰刪除第五點第三項本府事業機構主持人借用期間之租金,由 該事業機構負擔之規定。另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略以,市長每屆任期四 年,連選得連任一屆,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 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因市長卸任時,借用之政務首長除獲續 任者外,可預見屆時不再續任,應可提前預為安排卸任後之居住處,故應隨同於 離職日前遷出,俾利新任首長借用,爰新增但書規定。(修正第五點) 四、本點係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奉市長核准修正,首長借用宿舍,自一○四年十一 月一日起,應按月自行繳交大樓管理費,目前借用首長均依規定按月繳交大樓管 理費,且第五點業已規定大樓管理費由借用人自行負擔,爰無保留必要,本次修 正予以刪除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六點) 五、本要點第七點係規範申請借用本府首長宿舍之順位等相關規定,因放寬借用對象 至一級機關副首長、二級機關簡任首長,爰修正借用順位規定。另考量距本府市 政大樓遠近及交通動線,除市長及副市長優先配住外,其餘首長(含配偶)在本 市、新北市板橋、新莊、三重、蘆洲、永和、中和、新店、深坑、汐止行政區無 自有房屋始得申請首長宿舍。並新增申請借用之首長入住首長宿舍後,未來如市 長、副市長或符合第一順位之首長申請借用,而首長宿舍不敷分配時應如何處理 之規定,以及為有效運用首長宿舍,如尚有待借用戶,首長不符第一項借用資格 ,經專案申請本府核准,得短期借用首長宿舍之規定。(修正第七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6-2009
臺北市政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8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人給字第10530910900號函修正發布第2、4~7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