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出售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案件承購人申辦貸款繳納價款作業要點修 正總說明(114.06.25 修正)》 為提高民間購買市有非公用房地意願,減輕承購人購地負擔,促進土地利用,臺北市 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前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訂定「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出 售市有非公用房地承購人以承購之市有財產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作業要點」。嗣為使 作業更為周延,避免因承購人、貸款銀行與本局三方權利義務不明產生爭議,嗣於九 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出售市有非公用不 動產案件承購人申辦貸款繳納價款作業要點」(下稱本要點)。 考量本要點自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修正迄今多年,為精進本局出售市有非公用不動 產案件提供承購人貸款繳價作業程序,並應實務所需,爰參酌「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 售作業程序」、「國有房地讓售案件辦理抵押貸款繳納價款作業須知」等規定修正本 要點。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調整語句順序,使語意及立法意旨更為明確。(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為利閱讀並使語意完整,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二點、第六點) 三、新增本點有關起算日及原定繳款期限之定義,以資明確。(修正規定第三點) 四、刪除承購人須出具銀行承諾書之規定,另參考實務貸款銀行核貸作業時程,放寬 承購人出具承諾書、銀行核准貸款期間、繳清價款或補足價款差額、所有權移轉 登記及抵押權設定登記之期限。(修正規定第四點) 五、明定承購人申請貸款繳納不動產價款,視為放棄承購權,由本局解除買賣契約之 情形,以資周延。(修正規定第五點) 六、點次變更。(修正規定第七點、第八點、第九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4-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6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北市財管字第1143020411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114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