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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7-06-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8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北市法保字第10132632700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101年9月18日起實施
  • 《臺北市政府各局處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緊急通報系統通報機制及處理原則第三點修 正總說明(101.08.22 修正)》 一、為建立處理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緊急通報系統及明訂處理原則,於九十年四月十 三日函頒「臺北市政府各局處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緊急通報系統通報機制及處理 原則」(以下簡稱本處理原則)以為規範。為配合本府法規委員會與本府訴願審 議委員會合併為法務局,爰將「法規委員會」修正為「法務局」。重新檢討修正 本處理原則第三點。 二、本處理原則第三點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法規委員會」修正為「法務局」。 (二)「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修正為「法務局局長」。 (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修正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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