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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4-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8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任字第11230063551號函修正第9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遷調實施要點第九點修正總說明(112.08.0 2 修正)》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遷調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係於八十九 年十一月二日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期間歷經九十二年、九十 七年、九十八年、一百年、一百零二年、一百零七年、一百零八年及一百零九年八次 修正,茲審酌各機關學校屬性及業務性質等因素,身心障礙公務人員因身心障礙等級 輕重及身心障礙類別不同,實務上調整工作不易或囿於障別等級無法適應其他職務內 容,致影響身心障礙公務人員留任意願,爰增訂第九點第二款第六目,以應機關學校 進用身心障礙人員業務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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