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遷調實施要點修正總說明(98.08.26 修正 )》 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遷調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實施要點)於八十 九年十一月二日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期間歷經九十二年及九十七年二次修正。茲因陞遷法業於本(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 日經總統修正公布,其中第十三條已擴大各機關職務遷調歷練範圍,爰配合修正本實 施要點,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陞遷法第十三條擴大遷調範圍之規定,修正第三、九點條文。(第三、九 點) (二)配合陞遷法第十三條擴大遷調範圍之規定,增訂各機關副首長及一級單位副主 管人員,必要時,得視業務狀況需要,辦理遷調。(第五點第三項) (三)以醫事人員係屬陞遷法及本實施要點之適用對象,爰將第十一點醫事人員準用 之規定予以刪除。(第十一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4-2012
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遷調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8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人二字第09830653100號函修正下達第3~5、9、11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