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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4-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8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7)府人任字第10760054731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4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遷調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遷調實施要點)
  •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遷調實施要點修正說明(107.08.29 修正) 》 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遷調實施要點(以下簡稱遷調要點)係於八十 九年十一月二日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期間歷經九十二年、九 十七年、九十八年、一百年及一百零二年五次修正,茲因本府所屬學校人員之遷調業 於一百零五年八月三日授權由教育局主政辦理;另為簡化行政程序及公文減量,各機 關將遷調結果或檢討結果報府時,倘本府同意備查,將不再函復備查。是以,配合檢 討修正重點如下: 一、參考法制用字用語,修正遷調要點名稱及遷調要點第二點、第五點相關文字。 二、因遷調要點規定文字為屆滿「日期」,為求明確,爰將「十二月底」、「七月底 」修正為特定日期;為落實職務遷調,明定須完成遷調之時間點為職期屆滿前, 使本府各機關掌握辦理遷調作業之期程;另考量市長選舉年度有人事凍結情形, 增訂遇市長選舉年度,得延長至次年三月底前完成。(第五點第二項) 三、本府於一百零五年八月三日以府人任字第一○五三○八三七一○○號函,將本府 所屬學校人員之遷調授權由教育局主政辦理,其中學校公務人員之遷調,仍應依 本遷調要點規定之遷調期限辦理,至學校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之遷調,由教育局依 學校特性及業務需要自訂規範,惟學校教師兼總務主任職務任期,配合校長任期 4 年 1 任,但基於業務需要或表現優異,報經貴局核准最長得予延長 2 年, 爰新增「本府所屬各級學校公務人員之遷調,由教育局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至教 師兼任行政職務之遷調,由教育局依學校特性及業務需要自訂規範」規定。(第 十一點) 四、遷調要點係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所訂定,教育人員(教師及聘任人員)非該法之適 用對象,且其業務性質特殊,各具專業性,遷調恐有窒礙,爰刪除教育人員之文 字。(第十二點) 五、為簡化行政程序及公文減量,各機關將遷調結果或檢討成果報府時,倘本府同意 備查,將不再函復備查,爰刪除備查文字。(第十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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