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公廁檢查告發工作考核獎懲實施要點停止適用說明(10 8.02.26 停止適用)》 為切實執行公廁檢查告發工作,使告發工作考核獎懲有所依據,於八十九年七月十四 日頒布「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公廁檢查告發工作考核獎懲實施要點」(以下簡 稱本要點),因本市公廁整潔品質已提升,優良等級(含特優)以上之公廁比例已達 百分之九十九以上,原獎懲內容已不適用,亦無規範之必要,爰停止適用本要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2-06-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8)北市環資字第1083013581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