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11-202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8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7)北市教人字第1076032837號函修正第6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修正說明(107.08.17 修正)》 「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係本局於 9 2 年 1 月 29 日北市教人字第 09230701701 號函訂頒,並歷經 93 年 3 月 16 日、98 年 4 月 10 日、99 年 11 月 23 日及 100 年 9 月 2 日 4 次修正 。 本局為秉公平、公正、公開之精神,持續辦理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含代 理及代課教師)之甄選作業,特修正本作業要點。有關本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三款規定 :「辦理教師甄選得酌予收取報名費新臺幣(以下同)五百元整。職業類科學校甄選 方式加有實作方式者,得酌予提高,但報名費不得超過八百元,…。」;為能適度減 輕有意參加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含代理及代課教師)甄選作業之報名費 用負擔並提供一致性的作法,爰調降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含代理及代課 教師)甄選作業得酌予收取報名費為新臺幣(以下同)三百元整,職業類科學校甄選 方式加有實作方式者,得酌予提高,但報名費不得超過七百元。又為能解決各校辦理 甄選作業之經費負擔,增訂「惟若有不足情形,可於各校年度預算中調整支應。」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