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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1-05-4003
自治規則
民國 106 年 09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633250800號令發布廢止
  • 《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規則廢止總說明(106.09.06 廢止)》 一、本府為有效輔導及管理本市演藝團體,前以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府法三字第○ 九三○三三三九六○○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規則」(以下簡稱本 規則),並以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府法三字第○九四二○六二四○○○號令修 正發布第七條及第十二條條文在案。 二、茲因「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業經本府以一○○年七月五日府法 三字第一○○三二○四八五○○號令制定公布在案。本府並依上開自治條例第十 五條:「本自治條例有關登記、申請程序、應檢附資料、收費標準、審查、許可 及解散登記等事項之辦法及所定書表格式,由文化局定之。」規定授權,以一○ 六年六月九日府法綜字第一○六三一九七五四○○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演藝團 體設立變更及解散登記辦法」,據以作為辦理演藝團體各項登記事宜之法規依據 。爰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市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廢止之:……四、同一事項已有新法規公布或發布施行者。」規定,廢止本 規則。 三、本案業經本府一○六年九月六日府法綜字第一○六三三二五○八○○號令發布在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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