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114.04.01 修正)》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自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訂定施行,歷經二十次修正 ,為因應現行實務運作及各災防機關(單位)之建議,爰修正本要點及相關附件,本 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調整及修正。(修正規定第一點至第十二點、第十七點及第 十九點) 二、增訂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於強化三級開設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指定防救災 單位,應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並得視災情狀況指定全部或部分區公所同步成立。 (修正規定第十四點) 三、增訂於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時,本府工務局為 進駐機關,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十五點) 四、參考美國國家事故管理系統(National Incident Manage-ment Sys-tem) Planning P 之原則,明定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期間,各項會議之運作方式、 任務分配及資料彙整等作業程序。(修正規定第十六點) 五、因無須特別明定,爰刪除現行規定第二十一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4-02-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4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授消整字第1143017200號函修正全文20點;並自114年4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