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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4-02-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7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消整字第1083001328號函修正第6、12~14點條文及第3點附表1;並自即日起生效
  •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修正說明(108.07.25 修正)》 行政院業於 108 年 4 月 30 日修正「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部分規定案,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下稱本作業要點)為配合「中央各級災害應 變中心作業要點」編修部分條文內容,以及針對部分條文酌作文字修正,本次修正重 點如下: 一、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十三點新增「(十五)動植物疫災」,並於第十二 點中列為可預警災害類別。 二、有關災害種類的排列,依修正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第二條時,參考災害救法有關 災害種類的排列順序,本作業要點第十二、十三點調整災害之排列順序。 三、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懸浮微粒物質災害進駐單位增列勞動部,俾利協助災 害地區之地方政府督導勞工執行相關懸浮微粒健康防護措施之執行狀況,本府勞 動局原已列入本市懸浮微粒物質災害之進駐單位,於本作業要點附表 1「市災害 應變中心防救災單位任務分工表」中,增列勞動局相關任務條文。 四、其餘為文字修正,如本作業要點第六點、第十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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