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109.12.15 修正)》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下稱本作業要點)參酌行政院 109 年災害 防救業務訪評士林區現地訪視委員建議事項,據以修正市級及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 官、副指揮官及指揮官之代理方式,並明訂市級及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之指定輪 值方式以及針對部分條文酌作文字修正,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使災害應變中心各級開設時之指揮權規定更臻明確,及對應災害防救法第 12 條中對於指揮官之規定,本次新增第五點,將原第七點有關市級及區級指揮官、 副指揮官之規定,及指揮官不在或未到達前之代理方式等規定調整至本點;明訂 市級及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一、二級開設時之指揮官由市長及區長兼任,並指定市 級及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之副指揮官,以及指揮官不在或未到達前之代理人員。 二、為避免輪值指揮官與副指揮官等之職務及名稱在實際運作上產生混淆,又本次亦 新增第五點指定副指揮官及指揮官代理人員,故修訂本要點第九點,取消「輪值 指揮官」一詞:明訂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由 3 位副市長、秘書長及 3 位副秘書長,二級開設時由 3 位副秘書長、災害防救辦公室副主任及災害防救 業務主管機關首長輪值進駐協助市指揮官執行本點第二目之工作;而區級災害應 變中心一級開設時由區長、副區長、主任秘書、或區長指定人員輪值,二級開設 時由區長依轄區特性自行決定輪值方式。 三、新增有關市級及區級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地點之設置方式,修訂本作業要點調整後 之第十六點。 四、因應前三項修正調整本作業要點之各點點次,及部分條文文字酌作修正。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4-02-2006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消整字第1093052362號函修正全文21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