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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4-02-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府授消整字第1133040018號函修正第8、15點條文及第3點條文之附表一、第6點條文之附表二~附表四;並自113年9月9日生效
  •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八點、第十五點規定及附表修正總說明( 113.09.09 修正)》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自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訂定施 行,歷經十九次修正,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中央函頒法令修正: 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修正本要點第十五點之「動植物疫災、懸浮微粒 物質災害」之開設時機內容。 二、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功能群組調整:修正第八、十五點及附表二、三、四。 (一)因應功能群組新增「交通運輸組」,調整各組配合單位,原「工程搶修組」內 交通局、捷運公司調整至「交通運輸組」。 (二)「收容救濟組」配合單位刪除交通局,另為協助短期收容之旅館聯繫事項,新 增觀傳局。 (三)「計畫督考組」負責機關新增消防局。 三、機關修正條文內容: 因應交通局修正所屬相關標準作業程序,修正本要點第十五點之「空難、重大陸 上交通事故」之開設時機內容。 四、中央組織修編更名: 修正本要點第十五點、附表一之中央氣象署、核能安全委員會之名稱。 五、調整文字: 修正本要點第十五點及附表一之文字。 六、依法制作業體例調整: 調整本要點第八點第二項之文字至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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