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十四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總說明(93.05.05 訂定)》 一、法令依據: 九十四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係依照預算法第三十一條:「中央主計 機關應遵照施政方針,擬訂下年度預算編製辦法,呈報行政院核定,分行各機關 依照辦理。」及第九十六條:「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前項法律未制定 前,準用本法之規定。」規定訂定。 二、適用範圍: 九十四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之編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三、主要內容: 本要點共分六章三十一點,其內容如次: (一)第一章 總則 本章明訂本要點之法令依據、適用範圍及預算編列之限制,及歲入、歲出與融 資性收支等預算科目之定義與編列原則,並授權臺北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 主計處)訂定機關單位分級與經常門、資本門劃分原則。(第一點至第六點) (二)第二章 預算案之籌劃 本章明訂總預算之籌編,應依行政院訂定之籌編原則辦理,及歲出概算額度之 擬議分配範圍。(第七點至第八點) (三)第三章 概算之編製 本章明訂歲入、歲出概算之編製原則、範圍及程序,其中屬共同性費用項目並 授權由主計處訂定基準據以編列,及中央補助款之申請程序與預算編列事宜。 (第九點至第十五點) (四)第四章 概算之審查 本章明訂各主管機關歲入、歲出概算之審查與核定程序。(第十六點至第二十 點) (五)第五章 預算案之編製 本章明訂單位預算、主管預算之編製應行注意事項及程序。(第二十一點至第 二十九點) (六)第六章 附則 本章明訂授權主計處訂定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等事宜。(第三十 點至三十一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1-03-2007
九十四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5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3年5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主一字第093052402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31點;並自93年5月4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