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人員遴選及獎勵要點停止適用說明(113.07.29 停止適 用)》 一、為遴選優秀之教育人員,擔任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人員,以發揮教學輔導功能, 達成輔導工作目標,提昇國民教育品質,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訂定發布「臺北 市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員遴選要點」,於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五日修正發布名稱為 「臺北市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人員遴選及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教育部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七日訂定發布之「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 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明訂國教輔導團之組織、運作與教師資格 、遴選、商借、培訓、獎勵、年資採計等規定,並自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起施 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協助各地方政府所設國民教育地方輔導團於一百 一十三年八月一日順利轉換,並適用前揭運作辦法,於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三日函 發「直轄市及縣(市)設立國民教育地方輔導團組織及運作參考原則」,供各級 主管機關參考訂定相關法規。為因應教育部推動國教輔導團法制化政策,並依運 作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本局據以修訂「臺北市政府國民教育地方輔導團設置及組 織運作要點」(以下簡稱本市運作要點),為配合運作辦法法條規範,將本要點 之輔導員遴選、權利義務及獎勵等規定,納入本市運作要點,爰本要點條文停止 適用。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11-2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視字第11330806892號函自113年8月1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