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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社會類
民國 109 年 0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家字第1090600117號令修正發布第10、11、12、14條條文;增訂第10-1、23-1、23-2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9.02.20 修正)》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下稱本細則)係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下稱本法)第一百十七條授權訂定。自九十三年六月發布後,歷經三次修正 ,為配合本法於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施行,爰修正本細則部分條文,其 重點如下: 一、增列與兒童及少年有長期正向穩定依附關係之第三人為安置選項及順序。(修正 條文第十條) 二、增訂本法所定高級中等學校、高中或職校之定義。(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一) 三、增列「販賣」、「交付」為行為態樣,並明定販賣、交付或供應本法第四十三條 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物品;業者經營方式、型態無法辨識或無查驗消費者年齡 機制,而有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者,依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理。(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四、增列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業者營業前應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並應檢 附距離兒童少年學習場所二百公尺以上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商業主管 機關登記營業場所地址、本法所定營業項目或營業面積登記;變更時,亦同;電 子遊戲場業者辦理登記時,亦應併同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 三項所定程序辦理等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五、排除有法定傳染病及身心嚴重缺陷者為本法第五十一條所定不適當照顧之人,並 增列足以影響受照顧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虞者納入規範。(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 六、增訂本法第八十一條第六項所稱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十三 條之一) 七、增訂本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者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十三 條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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