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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社會類
民國 101 年 07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內政部台內童字第101084029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新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修正總說明(101.07.09 修正)》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業經總統於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公布將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並修正全文。為期本法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 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等立法意旨,得以順利推展,爰依本法第一百十七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之規定,擬具本施行細則修正,共修正二十 條,增訂五條,刪除四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名稱修正,將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二、增訂警政、法務主管機關對於本法「觸法預防」之職務說明。(修正條文第二條 ) 三、增訂本法受法院命辦理收出養訪視或評估之專業人員之定義。(修正條文第六條 ) 四、增訂本法所稱自立生活能力協助之範圍。(修正條文第七條) 五、為貫徹兒童及少年之保護意旨,增列供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物品 者對受供應人是否已滿十八歲有懷疑時,應請其出示身分證明之規定。(修正條 文第十一條) 六、增訂本法第五十一條所稱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之定義。(修正條文第十三 條) 七、增訂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所稱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十二 條) 八、現行條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以及第二十三條已提升至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 七條以及第十三條規定,爰刪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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