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九條修正總說明(104.03.16 修正)》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係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 七條訂定,並於一百零一年七月九日修正發布施行。茲為使發展遲緩兒童再評估期程 更符合個案狀況,爰修正第九條,將發展遲緩兒童之再評估時間,由每年至少一次, 修正為由專業醫師視個案發展狀況建議之,俾使醫師保有專業判斷彈性調整之空間, 減少非必要之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