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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社會類
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衛生福利部部授家字第1040601060號令修正發布第6、7、10、12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4.11.11 修正)》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十七條訂定。自九十三年六月發布後,配合本法 修正,於一百零一年七月九日及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六日據以修正。茲為本法於一百零 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施行,爰修正本細則部分條文,重點如下: 一、增列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及聽力師等相關專業人員為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 一款、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專業人員。(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配合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款次變更,修正援引之款次。(修正條文第七條 及第十條) 三、訂定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之商業登記程序及受理登記機關,並定義所稱證 明文件及二百公尺計算基準。(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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