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工程告示牌設置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及第五點 修正總說明(113.07.23 修正)》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工程告示牌設置注意事項(下稱本注意事項)係於民 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臺北市政府(93)府工一字第○九三○五五三八○○○號函訂 頒,分別於九十四年、九十五年、九十八年、一○○年、一○一年、一○六年及一一 ○年修正部分條文及附表,迄今未有修訂,考量執行所需,爰修正本注意事項。 本注意事項之附件「柔性說明告示牌」及「施(停)工通知單)若需配合本府重大政 策宣導時,修正其內容仍需依程序修正法規之附件,為簡化程序,刪除本注意事項所 附「柔性說明告示牌」示意圖及「施(停)工通知單」範本,統一置於本府工務局網 站公告事項專區內提供本府各機關下載,另配合修正本注意事項相關條文。爰擬具「 本注意事項」修正草案,計三點,其修正重點如次: 一、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第三點第三 項規定,增訂本注意事項機密工程之排除規定。(增訂條文第三點第二款) 二、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附圖一至六之 「重要公告事項」欄內已訂有「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管制編號」及「公害檢舉陳 情專線」等文字,本注意事項無須重複贅述。(刪除原第三點第三款) 三、為配合本府重大政策宣導時,若需修正本注意事項之「柔性說明告示牌」內容時 ,尚須依法制程序修正本注意事項之附件;為簡化程序,刪除「(如附圖一及附 圖二)」之文字,統一置於本府工務局網站公告事項專區內提供本府各機關下載 。(修正條文第四點序文及刪除原第四點第二款第一目部分文字) 四、為配合本府重大政策宣導時,若需修正本注意事項之「施(停)工通知單」內容 時,尚須依法制程序修正本注意事項之附件;為簡化程序,刪除「(如附圖三範 本)」之文字,統一置於本府工務局網站公告事項專區內提供本府各機關下載。 (修正第五點序文及刪除原第五點序文部分文字)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3-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工土字第1133019899號函修正第3~5點條文及刪除附圖一~三;並自113年7月23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