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工程告示牌設置注意事項(110.06.25 修正)》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工程告示牌設置注意事項(下稱本注意事項)係於民 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臺北市政府(93)府工一字第0九三0五五三八000號函訂 頒,分別於九十四年、九十五年、九十八年、一00年、一0一年及一0六年修正部 分條文及附表,迄今未有修訂,考量執行所需,爰修正本注意事項。 本注意事項之工程告示牌內容及尺寸係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訂頒 「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下稱設置要點)之規定訂定,為即時與工程會 訂頒設置要點所附之工程告示牌規定一致,刪除本注意事項所附三面工程告示牌示意 圖,統一參照工程會訂頒設置要點所附工程告示牌之規定,並配合修正本注意事項相 關條文。爰擬具「本注意事項」修正草案,計九點,其修正重點如次: 一、為明確說明本注意事項之立法目的,爰刪除部分文字。(修正條文第一點) 二、「本府各機關」之文字修正為「本府所屬各機關(構)及學校」,並加註簡稱為 各機關;因「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已有明定道路挖 掘案件相關規定,刪除本點後段文字。(修正條文第二點) 三、修正第三點 (一)增加告示牌設置規定之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三點序文) (二)為本注意事項與工程會訂頒設置要點所附之工程告示牌一致性,刪除本注意事 項所附三面工程告示牌示意圖,統一參照工程會訂頒設置要點所附工程告示牌 ,並刪除本點第一款牌面尺寸分類及第一目、第二目,及將本點原第一目一般 公共工程及原第二目領有建築執照之建築工程合併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 文第三點第一款) (三)機關統一修正用字為「各機關」;另將「工程施工規範」之名稱修正為完整名 稱「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修正條文第三點第二款) (四)本點第一款之工程告示牌已修正應參照工程會訂頒設置要點規定設置,刪除本 點第三款前段部分文字,保留告示牌需加註「環保專線」及「空氣污染防制費 徵收管制編號」等文字。(修正條文第三點第三款) (五)為避免張貼「道路挖掘許可證」遮蔽告示牌部分內容,故加註文字提醒,及如 遇緊急狀況可即時聯絡廠商及監造人員,故聯絡方式加註需以行動電話為原則 ,並增列至第四款。(修正條文第三點第四款) (六)涉及夜間施工之工程,聯絡方式加註需以行動電話為原則,並增列至第五款。 (修正條文第三點第五款) (七)將「工程施工規範」之名稱修正為完整名稱「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及刪除現 行條文第二項文字,並將第五款調整為第六款。(修正條文第三點第六款) 四、修正第四點 (一)因刪除第三點第一款牌面尺寸分類及第一目之尺寸規定,已無附圖 1、2、3, 故將附圖 4 及附圖 4-1 編號順序調整為附圖一及附圖二,及配合本府推動 「加強行銷推廣臺北市單一陳情系統」,故於柔性說明告示牌備註說明應張貼 「HELLO TAIPEI」 QR Code。(修正條文第四點第二款) (二)機關統一修正為「各機關」;另將本點第三款「工程施工規範」之名稱修正為 完整名稱「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修正條文第四點第三款) (三)「工程施工規範」之名稱修正為完整名稱「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及刪除現行 條文第二項文字。(修正條文第四點第四款) 五、「各工程」修正為「各機關」;另將第五點第二款「如附圖 5 範本」文字調整 至本點序文,並將編號順序調整為「如附圖三範本」。(修正條文第五點) 六、「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及「工務局」之機關名稱修正為完整名稱,並酌作文 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六點第五款) 七、「工程主辦機關」統一文字修正為「各機關」,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 九點) 八、「工程主辦機關」及「主辦機關」統一文字修正為「各機關」。(修正條文第十 點) 九、「各工程主辦機關」統一文字修正為「各機關」。(修正條文第十二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3-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6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工土字第1103010766號函修正全文12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