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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7-08-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3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法綜字第1086008550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刪除第6點條文;原第7點條文遞移至第6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臺北市人權保障及促進方案修正說明(108.03.13 修正)》 一、臺北市人權保障及促進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自九十三年七月七日經本府函頒 ,並歷經多次修正。而本次修正係為落實政府資訊公開及電子化並提升行政效能 ,爰擬具本方案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修正草案。 二、查本府人權專書及人權保障白皮書內容多為原人權保障諮詢委員會(現為人權保 障諮詢會議)會議紀錄、會議報告及人權研討會相關議題論文及各機關人權報告 等資料彙集成冊。為落實政府資訊公開及電子化,相關人權保障資料均已依政府 資訊公開法於本府法務局(以下簡稱法務局)網站刊載供各界查閱參考,爰修正 本方案第五點。又第五點修正草案已將人權相關資料置於法務局網站,供本府各 機關參考,並得視實際面臨之人權議題需要召開人權保障諮詢會議及辦理人權研 討會或座談會等方式,以落實人權保障;另本府各機關依本方案第三點、第五點 及臺北市政府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管制作業要點,亦應主動定期通盤檢視主管之 自治法規、行政規則及各項行政措施有無侵害人權並適時調整修正,爰刪除現行 第六點應提出人權報告之規定。 三、本方案共七點,本次修正三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五點:明訂法務局應將原人權專書內相關資料(召開人權保障諮詢會議 之會議紀錄、會議報告及人權研討會相關議題報告等),以置於法務局網站取 代出版方式,供本府各機關參考。另人權議題之相關研討會或座談會應視實際 本府各級機關所涉議題視狀況舉辦,爰修正為「得」辦理人權議題之相關研討 會或座談會。 (二)刪除第六點:本府已有相關落實人權保障規定,爰刪除現行第六點之規定。 (三)修正第七點:原第六點刪除,原第七點點次調整為第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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