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處理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1.09.12 修正) 》 一、為配合本府法規委員會與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合併為法務局,爰將「法規委員會 」修正為「法務局」; 工務局為疾風小組之成員係事涉建築管理工程處業務,惟 95 年 8 月 1 日工務局組織修編後,建築管理工程處已改隸本府都市發展局 ,故將「工務局」修正為「都市發展局」。本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重點說明如 下: (一)第三點:「法規委員會」修正為「法務局」; 「工務局」修正為「都市發展局 」。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7-06-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9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北市法保字第10132869200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101年9月18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