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1.02.10 修正)》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於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發布,期間歷經九次修正,最近 一次修正係於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二日。為配合實務需要,簡化相關行政流程,強化施 工期限展延及水土保持保證金效期之管制,同時以科技輔助汛防期間之管理措施,有 效掌握開發案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實施情形,提升管理效能,確保水土保持義務人之 權益及開發利用安全。據此,爰修正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重 點如下: 一、增訂土地合法使用權之檢視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刪除水土保持規劃書之審核權責,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九條。 三、簡化申領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及申報開工之行政程序,並就應檢附之水土保持保 證金證明文件增訂效期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四、將現行防汛期間之加強管理措施,改以電子化管理並納入規範。(修正條文第二 十五條之一) 五、水土保持施工期間之檢查不合格者,本即應依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裁處及 限期改正,為免適用競合,刪除重複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六、增訂施工期限展延須考量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開發期限,並應檢附效期超過 預定完工期限之水土保持保證金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工務類
民國 111 年 02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111864454號令修正發布第7、22、26、34條條文;刪除第9條條文;增訂第25-1條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4條第1項序文、第5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3項序文、第1款、第6條第1項序文、第2項、第7條、第8條、第8-1條、第10條第1項序文、第6款、第7款、第2項、第11條序文、第1款、第12條序文、第16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1項序文、第2項序文、第3項、第20條、第21條第1項序文、第3項、第22條第1項序文、第2項、第4項、第22-1條、第23條第1項、第25-1條、第26條、第27條序文、第2款、第3款、第28條序文、第1款、第2款、第29條序文、第2款、第30條、第31條第1項序文、第2款、第5款、第2項、第32條第1項、第33條、第34條第1項、第36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第4條第2項所列屬「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水土保持機關」之權責事項原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所屬機關」管轄,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所屬機關」管轄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32982號公告第25-1條第2項所列屬「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之權責事項,自112年9月15日起改由「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