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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工務類
民國 100 年 0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001861198號令修正發布第3、5條條文
  •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條、第五條修正總說明(100.02.21 修正)》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於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發布,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修 正,迄今約五年,由於「開發建築用地」採「建築基地面積」為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之認定基準,實務上,部分個案有適用上之不合理現象;另因現行中央主管機關專案 輔導計畫於山坡地開發案件日益增多,且農村再生條例通過後,山坡地農村社區加速 朝向多元化發展,各種開發利用樣態增加,「專案輔導計畫」已不限於「修築農路」 及「整坡作業」。據此,爰修正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條、第五條,其修正 要點如次: 一、修正「開發建築用地」之認定基準,將「建築基地面積」修正為「建築面積及其 他開挖整地面積」。(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中央主管機關專案輔導計畫已不限於「修築農路」及「整坡作業」,爰修正由中 央主管機關核定或委任所屬水土保持機關核定之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範圍為符合 第三條各款情形。(修正條文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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