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條、第五條修正總說明(105.12.15 修正)》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於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六次修正, 最近一次修正係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配合實務需要,依水土保持法第十二 條開發利用行為,增訂有關設置公園、墳墓、運動場地之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適用種 類及規模,同時參酌經濟部訂定「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規定,訂 定採取土石適用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規模,並增訂其他開挖整地之面積限制;另刪 除「軍事訓練場、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公共工程」文字,回歸中央機關自行興辦者, 由主管機關審查核定之規定,減少認定爭議。據此,爰修正「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 辦法」第三條及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