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公務機密維護作業規定」修正總說明(93.09.29 修正)》 本府八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府政一字第八二○○八五九一號函頒之「臺北市政府公務 機密維護作業規定」,迄今已歷時十一餘年,其中「壹、依據:二、國家機密保護辦 法」法源依據部分,業經行政院以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院臺法字第0九二00四一 六九一號令發布廢止。 另為因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國家機密保護法」、「行政院及所屬機關 資訊安全管理要點」及「臺北市政府政風機構辦理資訊使用管理稽核作業規定」等相 關公務資訊機密維護規定相繼修正頒布,本作業規定應適時修正,以符合工作現況及 實際需要。 本次修正範圍及重點包括以下七點: 一、第壹點「依據」規定:本作業規定係針對一般公務機密維護事項予以規定,配合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廢止及相關法源位階高低,予以修正。 二、第肆之一點「策訂計畫」規定:文字酌修。 三、第肆之二點「保密宣導」規定:修正第(一)之1點及增列第5點。 四、第肆之三點「一般機密維護」規定:修正第(一)之1之(2)、(4)、(6 )點、第(一)之2點、第(一)之3點、第(二)之1、2點、第(三)點、 第(三)之2點、第(四)點及第(五)點。 五、第肆之四點「專案機密維護」規定:修正第(二)之1、3、5點;並配合修正 第(三)附件一之備註說明。 六、第肆之五點「保密檢查」規定:配合修正第(三)點附件三之橫式格式。 七、第肆之七點「業務督導」規定:刪除第(三)點之附件四、附件五。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3-02-2003
臺北市政府公務機密維護作業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9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3年9月29日臺北市政府(93)府政一字第09305465300號函修正發布第1、4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