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三條修正總說明(111.12.30 修正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以下稱本辦法)係依據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六年三 月三十一日。考量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條件影響個人工作權益,配合民 法成年年齡下修及勞動部修正保母人員職類名稱為托育人員,且具教保人員、助理教 保人員資格者得遴用為托育人員之期限已屆至,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配合民法修正 托育人員年齡,及配合勞動部增列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托育人員技術士證, 並刪除具教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資格者得遴用為托育人員,以符相關法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