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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社會類
民國 99 年 04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內政部台內童字第09908400223號令修正發布第3、6、8~10、13~17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99.04.22 修 正)》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發布施行後 ,曾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修正施行,為配合考試院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修正施行之 職系說明書,將原社會行政職系細分為「社會行政」、「社會工作」及「勞工行政」 等三個職系,其中「社會工作職系」職務內容與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工作性 質符合,且實務上,公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晉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改以 社會工作職系為主,為能更切需求,爰修正本辦法,共計十條,其要點如下: 將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工作」職系及格,或具「社會工作」職系合格實授者列為 各該款專業人員資格。(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至第十條、第十三條至第 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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