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之一修正總說明 (100.06.29 修正)》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三年十二月 二十三日發布施行後,曾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分別配合公 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及考試院銓敘部職系說明書之修正予以修正。 考量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條件影響個人工作權益及服務品質甚鉅,為能 隨時反映各界需求,經參酌地方主管機關及民間團體實務執行經驗與建議,爰修正本 辦法,計二條,要點如下: 一、放寬公立托兒所主管人員晉用條件,並增列實務經驗之審查單位。(修正條文第 十四條) 二、增訂專業訓練相關課程時數抵免及相關學院、系、所、學程或科認定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之一)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社會類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內政部台內童字第1000840302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並增訂第17-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