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6.03.31 修 正)》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並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 三日發布施行,曾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一百年六月二十 九日、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及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七日五次修正施行。 考量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條件影響個人工作權益及服務品質甚鉅,為契 合實務需求,保障受照顧兒童及少年權益,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共修正十二條, 修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托育人員、早期療育教保人員及生活輔導人員資格,以符實務與專業需求。 (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八條) 二、依相關專業訓練方案或培訓辦法取得托育人員、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社 會工作人員及托嬰中心等機構主管人員資格之遴用期限已屆,爰予以刪除。(修 正條文第三條至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 三、基於社會福利機構社會工作人員資格應有一致性規範,增列具社會工作師考試應 考資格為社會工作人員應具備資格之一。(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四、修正托嬰中心主管人員年資採計之規定,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五、配合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項次調整,酌作文字修正。(修正 條文第十七條) 六、因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應考資格規定修正,如已依原 資格規定於機構從事服務者,增列得於原職繼續服務至離職、調職或轉任為止。 (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七、依實務需求,放寬收容法院交付或裁定安置兒少之機構,於遴用專業人員有困難 時,得專案報請酌予放寬人員資格。(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八、增訂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社會類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家字第1060600227號令修正發布第3~5、8、11、12、14、15、17、26~28條條文;並自106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