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修正總說明(100. 05.12 修正)》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發布施 行後,曾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茲因應各界對托育機構交通車接送安 全之要求、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專業服務品質之提升以及保障原依法立案的托 育機構之合法性,爰修正本標準,共計三條,其要點如下: 一、為提升托育機構專用車輛接送兒童安全,車輛之駕駛人應具有職業駕駛執照,並 應配置具教保專業人員資格,或年滿二十歲以上之人隨車照護。(修正條文第九 條) 二、因應安置教養機構實務需求,提高部分類型個案服務之社會工作人員以及心理輔 導人員等配置比例,全面提高安置機構專業服務品質,減少社會工作及心理輔導 人員過勞情形。(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三、基於「信賴保護」原則,避免合法立案機構因無法符合現行法令而停業,造成原 有工作人員失業及弱勢家庭兒童無處就托,引發嚴重之社會問題。在兒童最佳利 益原則下,開放部分專案申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之彈性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 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