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八條、第三十三條之一修正總說明(101.01.06 修 正)》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訂定發 布,歷經二次修正,並於一百年五月十二日修正發布現行條文。 為鼓勵現有閒置教學空間場所合法設置公立托兒所,並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五十 五條立法院審查時之附帶決議,考量對托育機構(托嬰中心、托兒所及課後托育中心 )之信賴保護,過去業經政府同意辦理兼辦業務之托育機構,其權益應續予保障之意 旨,爰修正本標準,計二條,其要點如下: 一、為活化公共使用空間,鼓勵公私立托育機構加以利用,凡設置於國民中、小學之 托育機構,即不受完整專用場地之限制,故可共用學校之設施設備,以收活化公 共使用空間之效。(修正條文第八條) 二、放寬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前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許可兼辦托嬰業務之托兒所 ,協助並輔導其取得該項兼辦業務之設立許可證明,以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後 續改制作業。(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