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第六條及第七條修正總說明(98.07.28 修正)》 壹、修正理由: 一、現行該準則前送教育部、銓敘部備查結果略以,建請修正第 6 條為「…高級中 學設圖書館,…置主任一人,由專業人員擔任,必要時得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 教師中聘兼之。」,第 8 條第 3 項條文(…但學生事務處之生活輔導組長及 總務各組組長不在此限。)不予備查。考量教育部刻正推動高級中學法之修訂作 業,爰前開生活輔導組長部分擬俟教育部修法定案後再作處理,僅就圖書館主任 資格條件及遴用順序之第 6 條相關規定與圖書館法扞格之處進行修正。 二、另該準則第 7 條第 2 項旨在規範遇有特殊情形需要時,得報准市府在不增加 總體人事費及總員額原則下調整,但原訂文字導致調整彈性受限,爰作此修正。 貳、修正要點: 一、配合圖書館法修正圖書館主任資格條件及遴用順序。(第六條) 二、修正文字順序以保留本府調整學校組別及組數之彈性空間。(第七條)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01-4024
臺北市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8 年 07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臺北市政府(98)府法三字第09835292700號令修正發布第6、7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