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各級政風機構辦理專案稽核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98.01.08 修正)》 臺北市政府各級政風機構辦理專案稽核作業要點係自中華民國 94 年 1 月 7 日府 政三字 09405979100 號函頒,自實施以來已迄 4 年,共完成 237 案,對於及時 發掘機關潛存弊失、適時導正業務缺失、提供具體興革建議、健全機關整體運作、維 護公共資源妥適運用等方面已深具成效。惟對於稽核缺失之改善及建議事項之執行情 形缺乏有效控管,故仍有未盡周詳之處。為提升各級政風機構辦理專案稽核作業品質 ,擴大專案稽核之成果效益,落實後續追蹤考核作為,加強主管政風機構審核指導機 能,以期完備本府專案稽核制度,爰辦理此次修正。本作業要點修正重點如次: 一、提升稽核之專業品質: 為增強稽核之專業程度,避免稽核報告閉門造車、不切實際之議,爰增訂主辦稽 核機構於稽核過程中,應加強與業管單位溝通研議,稽核內容涉及專業或特定業 務者,得先諮詢相關專業人員或會同稽核,並透過召開會議、舉辦政風座談會、 辦理民意訪查、問卷調查等方式,廣泛蒐集相關資訊,彙整後一併納入稽核報告 內容,以深入瞭解該項業務之實際運作情形,增加稽核成果之佐證資料,俾使稽 核成果能切中弊失,所提供之建議事項具體可行。(修正條文第 6 點)。 二、受查業務之優缺點並列: 以往專案稽核偏重發掘業務缺失,對於受稽核業務之優良作法未加著墨,易予人 該項業務程序疏漏、管理或執行不善之偏頗印象。惟政風本「興利優於防弊」之 工作原則,若發現業務優良作法或可行之改善措施,建議詳列以供其他單位參採 。故除稽核發現之缺失外,亦可將稽核發現之優點及已採行之改善措施併入報告 中。(修正條文第 12 點) 三、增進專案稽核實質效益: (一)為建立專案稽核資料庫,增強相關資料檢索及運用功能,增訂要求主辦稽核之 政風機構編寫「專案稽核報告摘要」,簡述專案稽核之目的、執行情形、執行 結果、發現之優缺點、建議事項及其他重要事項,以利迅速瞭解該專案稽核內 容,便於相關資訊之搜尋及參考。 (二)為追蹤專案稽核之後續改進作為及執行成效,增訂要求主辦稽核之政風機構編 寫「專案稽核一覽表」,詳列稽核之內容概要、缺失情形及建議事項、後續追 蹤日期、辦理情形及其他預防作為。若有依據稽核結果辦理後續預防作為,亦 要求填具「專案稽核一覽表」另案陳報,以瞭解該稽核後續執行情形,增進專 案稽核實質效益。(修正條文第 13 點)。 四、加強主管政風機構審核督導機制: 為控管專案稽核品質,強化主管政風機構審核機能,增訂主辦稽核之政風機構應 先將稽核報告陳報本府政風處審查,俟依審查意見修正完成並報處通過後,始簽 會業務單位及簽陳首長。(修正條文第 14 點)。 五、增加績效獎勵及一級政風機構督導責任: 為獎勵於年度內完成列管案件之政風機構,爰從優核列工作績效。另為加強一級 政風機構之督導責任,其督導情形亦列入獎懲之參考。(修正條文第 15 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3-04-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1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授政三字第09830010100號函修正下達第6、12、14、15點條文;增訂第13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