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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4-05-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2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4年2月14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人字第0930217900號函訂定全文8點 中華民國94年2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二字第09402366900號函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所屬工程總隊職員輪調實施要點」總說明(94.02.14 訂定 )》 為加強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本處)各單位人員及工程總隊人員職務歷練,以 暢通技術交流,訂定本要點。本要點之訂定以職務列等相同之工作調整為限,不同職 務列等之職務遷調(例如本處第8至第9職等幫工程司陞任第9至第10職等副工程 司、工程總隊第8至第9職等幫工程司陞任第9職等副工程司等)仍應依陞遷法及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要點計 10 點,其內容如下: 一、本要點訂定宗旨。(第一點) 二、輪調定義及適用對象。(第二點) 三、得統籌辦理工程總隊輪調。(第三點) 四、輪調辦理類別及期程。(第四點) 五、輪調檢討年限。(第五點) 六、輪調辦理方式。(第六點) 七、得不列入輪調範圍。(第七點) 八、不定期輪調之適用限制及辦理方式。(第八點) 九、工程總隊應比照辦理及其辦理期程。(第九點) 十、未訂事宜,應適用相關規定。(第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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