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所屬工程總隊職員輪調實施要點修正總說明(100.12.13 修正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所屬工程總隊職員輪調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前經臺北市 政府 94 年 2 月 4 日府人二字第 09402366900 號函同意備查,並於 94 年 2 月 14 日訂定發布。因應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本處)於 100 年 7 月 7 日召開本處人事重要議題研商會議,會中就「強化本處職員職務輪調制度」所提專案 報告,經本處各單位及工程總隊共同研議後,認為宜檢討修正本要點,以符需要。復 以本要點施行迄今已逾六年均未修正,其間或有單位基於實務運作而提出修正建議, 或有條文未臻明確,爰併予通盤檢討修正本要點。 為落實本處及工程總隊職員之職務輪調制度,增進個人的行政經驗、專業知識及領導 才能,同時提升同仁工作士氣、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並貫徹職務代理制度,培養中 階主管人才,有效運用人力資源,茲參照「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遷 調實施要點」相關規定研議修正本要點,本次修正方向包含擴大定期檢討輪調實施對 象,並配合本處各營業分處及工程總隊各項工程案進度及其決算辦理期程,修正每年 定期檢討輪調之時程,另明確規範符合一定年齡之各職務人員均須辦理輪調。 本要點修正共計修正十條條文及附表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所屬工程總隊非主管人 員職期屆滿檢討表、附表二-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所屬工程總隊人員自願參加輪調申 請表,其重點如下: 一、增列本要點所稱之輪調,包括職務列等相同之主管人員工作調整。(修正條文第 二點)。 二、修正每年定期檢討輪調作業期限;另為減少本處各單位目前人力相互支援情形, 刪除不定期輪調得以支援或借調方式辦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點) 三、增訂一級單位主管及增列二級主管人員之職期遷調規定;明定第八職等以上人員 年滿五十五歲或第七職等以下人員年滿五十歲者,亦應辦理輪調。(修正條文第 五點) 四、增列各單位主管填具職期屆滿檢討表之期限。(修正條文第六點) 五、為落實職期輪調定期化,刪除得不列入輪調範圍之年齡限制規定。(修正條文第 七點) 六、修正工程總隊每年提出擬調任本處人員名單之期限。(修正條文第九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4-05-2005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所屬工程總隊職員輪調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10032275200號函修正全文10點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二字第10016478200號函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