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106.01.23 修 正)》 臺北市自 103 年 7 月 1 日起調高新建房屋構造標準單價(以下稱新標準單價) ,平均調幅為原標準單價之 2.6 倍,經實施後,造成適用新舊標準單價之房屋差異 過大,且稅負遽增,不僅影響民眾參與都市更新的意願,也影響公有地開發及房地產 交易市場急涷等爭議。 依房屋稅條例第 11 條規定,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每 3 年重行評定 1 次。為期課稅更合理公平及簡化稽徵作業,爰就房屋標準價格重行評定事項,擬具本 要點修正,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合理評定舊高級住宅之現值及拉近新舊高級住宅稅制之差異,爰增列 90 年 7 月 1 日以後之高級住宅適用新標準單價。另為減緩適用新標準單價之房屋因 1 03 年一次性大幅調整,產生稅負遽增之衝擊,爰增訂凡適用 103 年 7 月起 之新標準單價房屋,分年給予標準單價折減。(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考量近年一般建材品質普遍提高,且已反映於新標準單價,故明定自 106 年 7 月起取消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之中央空調等加價項目。(修正規定第十點) 三、為簡化高級住宅認定條件及關於酌參 8 大項目已非核定高級住宅之必要條件, 爰予刪除面積 80 坪及每坪 100 萬元以上之規定及部分文字。另為消除高級住 宅以路段率加價重複課稅之疑慮,爰改採(1+120%)作為房屋標準單價之加價 比率。(修正規定第十五點) 四、有關行政規則之發布及生效日期,因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 42 條及第 43 條第 2 款已有明文,爰刪除現行規定第二十三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3-3012
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6)府財稅字第10630000500號令修正發布第2、10、15點條文;刪除第23點條文;原第21點條文遞移至第20點條文;並自106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