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108.12.31 修正)》 一、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授權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該條規定事項, 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為期課稅更合理公平 及落實居住正義,爰就房屋標準價格重行評定事項,修正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 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共計二十一點,本次修正三點、增訂一點,修正後共計二十二點,其 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因應高齡化社會及行動不便者之生活需求,打造無障礙友善環境,增進整體 環境品質,提供市民安全及便利的生活,並維護人性尊嚴,實現本市居住正義 理念,爰取消五層樓以下房屋設有電梯加價課徵房屋稅之規定,惟房屋或屋頂 增建樓房為違章建築,且設有電梯者,則仍維持加價規定。(修正規定第十一 點) (二)考量住屋價格與停車位價格不同,不同坪數大小房屋應配備合理停車位數有別 ,爰合理停車位數量之價格應予計入房地總價,超過部分應由納稅義務人向臺 北市稅捐稽徵處申請擇定後,自申請日當期課稅年度始不予計入。又為使法規 用語簡明易懂,俾受規範者得以正確遵循,一併修正除外規定文字。(修正規 定第十五點) (三)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第二條規定,自住用房屋在全國三戶以內可享有百分之一點二之房屋稅率。為 保障自住輕稅,爰自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對於全國單一且自住並設立戶籍之 本市房屋,給予折減其房屋課稅現值百分之十六。又為加強保障市民居住權益 ,落實居住正義理念,使單一且自住房屋更為輕稅,爰提高折減現值比率為百 分之五十,並以最高折減房屋課稅現值新臺幣(下同)七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修正規定第二十一點) (四)考量房屋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或提供予本府、租 屋服務事業,透過媒合或經轉租一定所得以下家庭承租,協助政府解決市民及 弱勢族群居住需求,具有公益性,與一般房屋租賃有別,且有助於健全租賃市 場,基於公益性出租輕稅政策,並避免承租人領有租金補貼承租高價住宅,爰 針對包租代管社會住宅,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符合月租金收取不超過中央主 管機關公告當年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簽約租金上限者,給予折減其房屋課 稅現值百分之五十,並以最高折減房屋課稅現值七百五十萬元為上限,以鼓勵 屋主釋出空閒住宅,並明定作業程序,由本市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列冊送稽徵機關依規定辦理。(修正規定第二十二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3-3012
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臺北市政府(108)府財稅字第10860027851號令修正發布第11、15、21點條文;增訂第22點條文;並自109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