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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3-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6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臺北市政府(112)府財稅字第11230011451號令修正發布第2、10、15、21、22點條文;並自112年7月1日生效
  • 《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112.06.26 修正)》 一、房屋稅條例第 11 條授權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該條規定事項, 每 3 年重行評定 1 次,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 爰就房屋標準價格重行評定事項修正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 點(以下簡稱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共計 22 點,本次修正 5 點,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鑒於本市 103 年 7 月 1 日訂定新標準單價,已近 10 年未檢討調整,經 查臺北市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及全國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均呈上升趨勢,爰 依臺北市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漲幅,調整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至合理造價之 40 %(木石磚造及土竹造房屋不予調整),並適用於 112 年 7 月 1 日以後 新、增、改建完成之房屋。配合上述標準單價調整,修正本作業要點第 2 點 第 1 項後段、第 10 點第 2 項及第 15 點第 3 項說明如下: 1.因「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112 年 7 月起適用)」已因應臺北市營造工程 物價總指數調整,爰使用執照核發日或房屋建造完成日於 112 年 7 月 1 日以後之高級住宅即應適用「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112 年 7 月起適用) 」。(修正第 2 點第 1 項後段及第 2 項規定) 2.適用「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112 年 7 月起適用)」核計現值之房屋,比 照適用「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103 年 7 月起適用)」核計現值之房屋, 有前項設備者亦不再另予加價。(修正第 10 點第 2 項規定) 3.明訂適用「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112 年 7 月起適用)」核計現值之高級 住宅,比照適用「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103 年 7 月起適用)」之高級住 宅,以 120%加價核計房屋現值。(修正第 15 點第 3 項規定) (二)本市單一自住、公益出租人及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房屋之折減額度,參考 106 年本要點第 21 點就單一自住之最高折減額度為 250 萬元之規定,本次修正 將折減額度修正為 250 萬元,並自 112 年 7 月 1 日起適用。(修正第 21 點及第 22 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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