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病患醫療費用催收及呆帳處理要點修正總說明(103.07.18 修正 )》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病人醫療費用催收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係於八十二年由臺 北市政府衛生局函頒「台北市立醫療院所住院病患積欠醫療費用催收及呆帳處理原則 」,供各臺北市立醫院據以施行,其後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修正「臺北市立聯合 醫院病患醫療費用催收及呆帳處理要點」函頒施行。 依據一零二年三月十八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函轉審計處函建議,參照「國營事業逾期 欠款債權催收款及呆帳處理有關會計事務補充規定」第七點第三項,明定須經稽核單 位(類似組織)或人員查核,如經認定相關人員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者,應於 年度終了後二個內列表報審計機關備查規定辦理。 茲以綜合前述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審計處建議,為有效處理病人積欠之醫療費用及呆 帳,克盡善良管理責任,暨因應時代變遷組織修編及維護本府權益,爰檢討修正本要 點。本次本要點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次: 一、明確訂立本要點名稱及病人稱謂(修正名稱)。 二、增列本要點訂立依據規定(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修正病人名稱及文件名稱(修正條文第二條)。 四、修正各承辦單位名稱(修正條文第三、四條)。 五、詳列病人積欠醫療費用簽署文件名稱與分期時限(修正條文第五條)。 六、增訂不符催收成本之積欠醫療費用數額級距與處理(修正條文第六條)。 七、增訂死亡病人積欠醫療費用處理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八、刪除經辦人、主管人員議處規定(現行條文第九條)另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 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規定辦理獎懲。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1-02-203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7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企字第10335670900號函修正全文8點;並自103年7月18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病患醫療費用催收及呆帳處理要點;新名稱: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病人醫療費用催收處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