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十五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訂定總說明(94.04.28 訂定)》 一、法令依據: 九十五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係依照預算法第三十一條:「中央主計機關 應遵照施政方針,擬訂下年度預算編製辦法,呈報行政院核定,分行各機關依照辦理 。」及第九十六條:「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 之規定。」規定訂定。 二、適用範圍: 九十五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之編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主要內容: 本要點共分七章三十九點,其內容如次: (一) 第一章 總則 本章明訂本要點之法令依據、適用範圍及預算編列之限制,及歲入、歲出與融資性收 支等預算科目之定義與編列原則,並授權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以下簡稱主計處) 訂定 機關單位分級與經常門、資本門劃分原則。 (第一點至第六點) (二) 第二章 預算案之籌劃 本章明訂總預算之籌編,應依行政院訂定之籌編原則辦理,及歲出概算額度之擬議分 配範圍。 (第七點至第九點) (三) 第三章 先期作業 本章明訂預算員額 (含約聘僱) 計畫、出國計畫、志工服務計畫、出版品計畫、研究 發展計畫、新購及汰換車輛計畫、電腦相關計畫及災害防救工作計畫,分別由本府人 事處、研考會、主計處、資訊中心及災害防救委員會,組設專案小組,就業務主管事 項負責會同相關機關辦理初審事宜。(第十點至第十六點) (四) 第四章 概算之編製 本章明訂歲入、歲出概算之編製原則、範圍及程序,其中屬共同性費用項目並授權由 主計處訂定基準據以編列,及中央補助款之申請程序與預算編列事宜。 (第十七點至 第二十四點) (五) 第五章 概算之審查 本章明訂各主管機關歲入、歲出概算之審查與核定程序。 (第二十五點至第二十七點 ) (六) 第六章 預算案之編製 本章明訂單位預算、主管預算之編製應行注意事項及程序。 (第二十八點至第三十六 點) (七) 第七章 附則 本章明訂授權主計處訂定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等事宜。 (第三十七點至 三十九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1-03-2009
九十五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4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臺北市政府(94)府主一字第0940487430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39點;並自94年4月27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