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授權所屬各機關代擬代判府稿電子發文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113.11.1 9 修正)》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簡化府文之電子發文作業,於九十四年六月十日函頒 「臺北市政府授權所屬各機關代擬代判府稿電子發文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前後歷經二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日為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六日。本次配合代擬代判 府稿電子發文作業實務,將九十四年十月七日函頒之「臺北市政府授權所屬各機關代 擬代判府稿電子發文作業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之部分規定納入規範,並 停止適用該注意事項。爰修正本要點之規定,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各機關代擬代判府稿電子發文之發文代字相關規定。(修正規定第七點) 二、明定各機關因系統故障,無法完成代擬代判府稿電子發文作業時之處理方式。( 修正規定第八點) 三、配合注意事項之停止適用,刪除現行第九點規定。(現行規定第九點) 四、點次變更及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九點、第十點、第十一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1-03-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秘文字第11330118291號函修正部分條文;並自113年11月19日生效